法律法规

关于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严肃纪律的通知

稿件来源:宁夏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5-03-27 10:03:08
分享至:

关于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严肃纪律的通知

(2013年12月30日宁纪发〔2013〕60号)

  为保障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及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肃以下纪律要求:

  一是严肃政治纪律。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上来,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改革方案,自觉维护大局,服从统一部署,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上级机关特别是自治区各厅局、各单位不得干扰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专题会议、安排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

  三是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涉及人员分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涉及机构和职责调整的单位,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前,冻结人事调整。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

  四是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各项财经纪律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财产清算和资产处置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变更和毁坏财会账目凭证。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公款;严禁将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机构撤并转的单位,要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做好财务及资产移交工作。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该问责的问责,该党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严格的监管和严明的纪律,保证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